列治文城北宣道會會章附則
列治文城北宣道會
治會章則
前言
本會治會章則、《加拿大宣道會地方教會憲章》 (Local Church Constitution)、及《加拿大宣道會總會憲章手冊》 (Manual of The Christian and Missionary Alliance in Canada) 共同組成本教會的治會行政章則。
詮釋
在本治會章則中,若非上下文另有所指,否則:
「會友大會」 指由長議會召開的基本會友大會
「長議會」 指由本教會長老組成的議會
「治會章則」 指本教會之治會章則
「憲章」 指《加拿大宣道會總會憲章手冊》(Manual of The Christian and Missionary Alliance in Canada)中的《地方教會憲章》(Local Church Constitution)
「教會」 指隸屬於加拿大宣道會之列治文城北宣道會
「會友協議書」 指會友在見證下所簽署的協議書,作為成為本教會會友的其中一項條件
「普通議決」 指在出席會友大會有投票權的會友或在長議會中經投票超過半數通過的議案
「特別議決」 指在出席會友大會有投票權的會友或在長議會中經投票有超過三分之二票數通過的議案。所有更改教會基本架構、治會章則、或重要議案,均需特別議決來通過。
【第一部分】名稱
1.1. 本教會定名為「North Richmond Alliance Church of The Christian and Missionary Alliance in Canada」,中文名稱為「列治文城北宣道會」。
1.2. 本教會隸屬於Canadian Pacific District of the Christian and Missionary Alliance in Canada (加拿大宣道會太平洋區區會) 。
【第二部分】會籍
2.1. 在沒有其他長議會委任的體制下,長議會將負責一切有關會籍的事宜。
2.2. 會籍資格需符合憲章和治會章則的規定。
2.3. 會籍分為兩種類別:
2.3.1. 基本會友
基本會友乃在本教會中有良好紀錄,被公開確認符合憲章和治會章則中的會友資格,並慣常參加本教會聚會,積極支持教會,和遵守所簽署之會友協議書中之各項內容。
基本會友享有以下之權利:
a) 在會友大會中投票 (年滿十九歲或以上),
b) 在教會重要事工上作帶領,
c) 除非在治會章則中其他地方有所限制,否則可被當選入長議會。
2.3.2. 非基本會友
基本會友可以因以下的情況被轉為非基本會友:
a) 連續三次缺席會友大會,而又未有正式書面知會教會 (六十五歲或以上的年長會友除外),或
b) 沒有慣常參加本教會主日崇拜,而又沒有被長議會接納的理由,或
c) 被長議會議定為非基本會友。
非基本會友不得參與投票或擔任帶領教會事工之職責。
長議會可按個別情況議定將非基本會友之會籍轉為基本會友。
2.4. 個人可經以下其中一個程序成為本教會之基本會友:
a) 在本教會受浸
b) 申請由別的教會將其會籍轉到本教會,此等申請通常需經教會三個月觀察並獲得前屬教會推薦及確認其有效會籍
c) 在個別特殊情況下,容許已經受浸但現時並沒有任何教會會藉的申請人加入
2.5. 此外,所有會籍申請人必需簽署本教會的會友協議書,表示承諾接納本教會的基本信仰,並授權教會在該會友違反承諾時可終止其會籍資格。
2.6. 經長議會正式確認接納後,會籍申請人將成為基本會友。
2.7. 會友可因以下情況終止其在本會會藉:
a) 以書面形式向教會提出辭退會籍
b) 將其會籍轉到別的教會
c) 離世
d) 因任何紀律處分而被開除會籍
【第三部分】管治
3.1. 會友大會必須在長議會設定的日期召開,每年至少舉行兩次。
3.1.1. 年初會友大會應在每財政年度的頭四個月內舉行,主要是報告去年教會一切事務、財政狀況或經審核的去年財務報告、並新一年度的財政預算。
3.1.2. 年終會友大會應在每財政年度的最後三個月內舉行,主要是選舉下年度長老、後年度長老提名委員會會友代表、及議定下年度教會財務核數師。
3.2. 會友大會召開通告必須在會議前至少連續兩週日的主日崇拜會聞內公佈。通告內容須列明會議的目的,並包括議程,和提供任何書面報告。
3.3. 如有特殊或緊急議案,長議會在多數票通過下可在適當時間召開臨時會友大會。
3.4. 臨時會友大會召開通告必須在會議前至少連續兩週日的主日崇拜會聞內公佈。通告內容須列明會議的目的。
3.5. 正式召開的會友大會的法定人數為出席該會議的基本會友人數。
3.6. 每位基本會友有權投一票,但並不允許通過代表投票。
【第四部分】長議會
4.1. 長議會成員由主任牧師,並至少三(3)名及最多十二(12)名當選長老組成。成員人數應每年由長議會確定。
4.1.1. 所有年滿二十五(25)歲的男性基本會友,受洗超過四(4)年,並且至少是本教會的基本會友兩(2)年,均有資格被提名為長老候選人在長議會事奉。
4.1.2. 當選的長老必須在正式召開的會友大會中得到至少三分之二(2/3)出席的會友認許票方能生效。
4.2. 長老任期為兩(2)年;然而,為保持長議會領導的有效連續性,偶爾可以接納一(1)年的任期。
4.2.1. 只要獲得長老提名委員會提名並符合上述4.1.1和4.1.2的規定,長老可連選連任。
4.3. 長老任期從當選後新的財政年度的第一天開始。
4.4. 長議會應最少每兩個月開會一次,並須及時向會眾公佈有關議案決策內容。
4.5. 長議會的法定人數為長議會成員的大多數。
4.6. 長議會應從其成員中選出下列職位:副主席、文書、及司庫。
4.6.1. 如應主任牧師的要求,長議會可提名其中一位成員供主任牧師考慮作主席。
4.6.2. 如果主任牧師不是長議會主席,他仍要保留在長議會的職位。
4.6.3. 經長議會批准,任何兩名有職位的長老均可代表教會簽署文件。
4.7. 長議會為制定教會政策並對該政策的最終詮釋者。
4.8. 除非有更高權柄的法則或本治會章則的規定,否則長議會應按特殊議案的要求作出議決。
4.9. 長議會應定期評審主任牧師的事工和薪酬。
4.10. 如果長議會成員在沒有充分理由的情況下連續三(3)次缺席會議,其他成員可以宣佈該職位懸空並按照教會憲章填補該空缺。
4.11. 非長議會成員人士可應長議會的邀請出席全部或部分長議會會議。
【第五部分】財政
5.1. 司庫和長議會任命的成員為教會銀行賬戶的簽署者。司庫應是所有教會銀行賬戶其中之一位簽署者。
5.2. 未經區會執行委員會批准,本教會不得承擔債務,但信用卡債務除外,並且物業租賃債務不得超過 $30,000元。
5.3. 任何未有預算的支出建議若超過該年度財政預算的百分之十(10%)需要在正式召開的會友大會中以特別議決通過。
5.4. 教會的財政年度為1月1日至12月31日。
5.5. 每年度財務審核應由獨立(非教會相關)的核數師進行審核。
5.6. 每年經審核的財務報告必須在翌年的年初會友大會上提交。
【第六部分】選舉長老
6.1. 長老提名委員會必須由主任牧師(或在主任牧師空缺時,由長議會副主席或長議會所委任的牧師)為委員會主席,並至少兩(2)名由長議會委任的長老代表,以及在正式召開的會友大會中所選出同等數目的基本會友代表(當屆長議會成員不可以作為會友代表)所組成。
6.2. 長老提名委員會之運作期由當選該日起至翌年的年終會友大會為止。
6.3. 若長老提名委員會出現空缺時,長議會可委任人選代替。
6.4. 為保持長議會領導的連續性,長議會應每年向長老提名委員會告知下一任期所需的長老人數。
6.5. 長老提名委員會需制定程序用作提選候選人的守則。
6.6. 長老提名委員會應將提名報告在年終會友大會之前至少連續四(4)週日的主日崇拜會聞內(至少21天)公佈。
會友提名
6.7. 其他長老候選人提名可由兩(2)名基本會友通過以下方式提出:
6.7.1. 在年終會友大會之前至少十(10)天將提名交給長議會以便公佈。此類提名必須包括在長老候選人名單中而無需經長議會批核。
6.7.2. 提名必須以書面形式,並附有提名人的簽名,和被提名人的簽名以表示接受提名。
6.8 長老候選人名單必須列在會友大會的議程內並於大會前至少連續兩(2)週日的主日崇拜會聞內公佈。
【第七部分】一般事項
7.1 未經長議會批准,外來機構不得在本教會內意圖收取(兜攬)奉獻。
【第八部分】修訂
8.1. 長議會可提出修訂治會章則,並提交區監督經區會執行委員會審批。
8.2. 修訂的治會章則在獲得區會執行委員會批准後,需在正式召開的會友大會中由基本會友以特別議決通過後方可生效。
修訂記錄
接納 - 於1994年10月23日的會友大會中通過。
修訂 - 根據區會的要求更改長老提名委員會以外的長老候選人提名守則。於1995年5月19日的會友大會中通過。
修訂 - 根據最新的憲章要求增設當選的長老必須在會友大會中得到至少三分之二(2/3)出席的會友的認許票方能生效。於1996年10月20日的會友大會中通過。
修訂 - 增設會籍類別以區分基本會友和非基本會友。於2010年3月28日的會友大會中通過。
修訂 - 根據區會執行委員會的要求作出修訂來符合最新的教會治會章則模式。區會執行委員會於2018年10月10日通過此修訂並議決在將來有新的主任牧師上任後的第一年內要重新審核4.2.1項。此治會章則於2018年10月22日的會友大會中通過。
【註:此治會章則以英文版本為準】